民政部等6部门和单位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
2017年9月21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发〔2017〕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
《通知》指出,在全国选择12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包含副省级城市),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通过试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先导产业,产业增长速度超过本地区gdp增长速度,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为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积累经验。
《通知》提出5方面试点任务,要求试点地区选择一个或多个方面任务开展试点。
一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搭建聚集发展平台,强化产业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造就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企业。
二是加强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是发展配置服务机构,提升配置服务能力,创新配置服务模式,形成主体多元、覆盖面广、可及性高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
三是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重点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建立资源互动共享机制,促进创新主体高效对接,着力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突破一批前沿、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新产品开发、旧产品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品质产品。
四是实现业态融合发展。重点是加强与养老服务业、助残扶残业的融合和医疗健康业的融合,实现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发挥对其他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点是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质量监督管理,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申报地区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经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择优推荐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和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试点地区名单。试点工作自试点地区名单确定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期限2年。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全力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质检、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展,并于试点中期将相关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质检、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和中国残联于试点末期对地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
为支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等24个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民发〔2017〕151号),明确了研发创新、企业发展、服务网络、消费保障等方面30条支持政策措施。
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
一、发展改革委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二)落实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三)对试点地区申报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及综合服务、老年养护院、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设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教育部
推动试点地区的院校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
三、科技部
(一)鼓励试点地区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在试点地区实施实现产业化。
(二)支持试点地区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鼓励行业权威机构、龙头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三)鼓励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支持试点地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民政部
鼓励地方通过彩票公益金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六、司法部
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财政部
(一)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相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国产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加大对创新康复辅助器具的采购力度。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鼓励试点地区丰富工伤保险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的品种。
九、商务部
支持试点地区的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鼓励在试点地区举办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展览会。
十、卫生计生委
支持试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紧密衔接。
十一、人民银行
支持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二、海关总署
优先支持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以及优势产品出口。
十三、税务总局
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机构,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工商总局
指导试点地区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信用监管,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五、质检总局
对试点地区的相关单位和企业,鼓励并支持在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加快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对试点地区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给予支持。
十七、统计局
支持和指导试点地区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供需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以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机制。
十八、知识产权局
严格试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相关费用减缴。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优先审查支持。
十九、银监会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二十、证监会
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证券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
二十一、保监会
鼓励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及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
二十二、自然科学基金会
支持试点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生物医用材料、仿生学、机器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康复医学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二十三、中医药局
支持试点地区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
二十四、中国残联
支持试点地区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建立健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和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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